作为我国第一款个人可以享受税优的保险产品,税优健康险自推出后却是叫好不叫座。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王滨通过今年的政协委员提案呼吁解决这一问题。
2016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原)三部委发布《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始试点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2017年7月1日,该试点政策在全国推广实施。税优健康保险政策主要是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险,提供最高2400元/年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相当于个税征收点最多可提高200元/月。
截至2018年底,行业共24家保险机构开展该业务,行业累计承保仅31.9万件,累计实收保费仅9.4亿元,税优健康保险在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方面的能力开始显现,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市场发展不及预期。
王滨认为,这一现状由多方面原因导致,包括:个人所得税优惠额度有限撬动力度不足;业务流程复杂,税优健康保险采取万能险方式,产品较为单一吸引力不足;对保险机构激励还有待提升等。
“当前,纳税群体投保税优健康保险时,需本人提供由当地税务机关或其供职单位开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承保后需由扣缴义务人协助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手续。税优健康保险的业务流程复杂烦琐,体验不佳。”王滨直言。
此外,税优健康保险采取万能险方式,投保人在产品形态方面缺乏自主选择权,且产品主要是医疗费用保险,单一的产品结构难以满足投保人的多元化健康保险需求。
而在王滨看来,对保险公司而言,税优健康保险要求保险机构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保证续保、无等待期、不得设置免赔额、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管理费用等。这些规定更好地保护了投保人权益,但对保险机构而言,风险大、成本高、利润低,不得不谨慎展业。
对于这些问题,王滨在提案中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并探索建立税优额度的动态调节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及个税政策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税优健康保险税前抵扣额度,或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一次性进行税前抵扣。
二是简化税务操作手续,提高税收优惠抵扣的便利性。尽快打通税务与保险系统的对接,可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如参照“个人所得税”APP中针对子女教育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流程,投保人可自行在手机APP上完成税优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流程。
三是丰富产品形态,放宽个人账户使用限制,提高政策灵活度。完善税优健康保险的产品种类,逐步将给付型、津贴型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探索将护理险、健康管理等相关业务纳入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允许投保人在退休前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以鼓励中青年群体参保。
四是赋予保险机构更大的业务经营空间,更好调动保险机构能动性。完善有关政策的实务规定,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例如,调整核保和承保条件,允许保险机构对患重大疾病的投保人开展核保处理,或对保险期间内患重大疾病的投保人采取有条件的保证续保;对于连续两年赔付率超过100%的情形,允许保险机构申请上调税优健康保险的风险保险费率、设定一定免赔额等承保条件。建议监管部门制定相关产品责任调整规则,允许定期调整既往症定义、正/负面清单、特定门诊治疗手段、慢性病定义等条款内容。